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本市建筑業外來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維護外來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社會保險費取費和繳交核付辦法的通知》(滬建管[2014]1065號)的要求,現對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中社會保險費取費調整如下:
一、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規費項目中列支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包括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的社會保險費,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社會保險費取費費率固定統一。投標人在投標時分別填報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的社會保險費金額,兩項合計后列入評標總價參與評標。
二、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規費項目中的社會保險費應以分部分項工程、單項措施(可計量措施項目)和專業暫估價的人工費之和為基數,乘以相應社會保險費費率(市政養護、綠地養護仍以人工費為基數)。其中,專業暫估價中的人工費按專業暫估價的20%計算;社會保險費費率中管理人員部分為5.55%,其余為生產工人部分。
三、水利工程相關費率由市水務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另行發布。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對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中社會保障費報價及評審方法的監管工作規則》(滬建市管[2012]82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社會保障費評審規則的通知》(滬建市管[2014]2號)廢止。凡發布之日前已發出招標文件或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設項目,仍按原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執行。
附件: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中的社會保險費費率表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
2015年5月11日